美國當地時間11月28日上午,RALLS公司的代理律師來到美國哥倫比亞地區(qū)法院,在Amy Berman Jackson法官面前,對美國政府借口缺少司法權而主張撤銷RALLS公司起訴奧巴馬的案件進行了當庭辯論。庭審聽證進行了兩個小時。Jackson法官做了充分準備,并就奧巴馬總統就Butter Creek 項目所下的總統令是否能被司法審查的關鍵議題對雙方律師進行了詰問。當庭沒有作出判決意見。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Ralls希望法院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并做好必要時上訴的準備。
庭審以后,Ralls公司作出以下聲明:
Ralls相信,美國政府在未經任何應有程序的情況下,命令剝奪和銷毀Ralls的私有財產的行為,是沒有授權且不合法的行為。事實上的確如此:確實沒有任何通知、聽證會、證據或解釋。今天,Ralls出庭僅僅是為了爭取一個在法庭上解釋自己遭遇的簡單機會,這個遭遇就是,自己被剝奪了正當的程序,遭受了不公正的對待,并受到了未經授權的政府行為的危害。
法庭有司法權重新審核Ralls的主張,即美國政府侵犯了Ralls擁有應有程序的權力,侵犯了Ralls享受平等保護的權力,并從事了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事實上,對行政部門的司法復核是美國司法體系中一項固有的且長期受到珍視的職能。
最高法院一貫認為,聯邦法院擁有審理符合憲法的主張的司法權,如Ralls所做的這些主張,即便某項法定條文妨礙其他主張??偨y令剝奪了RALLS公司符合憲法的主張受到司法復核的權力,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權力分離和應有程序的原則。最高法院還清楚表明,聯邦法院擁有審理關于政府做出了無授權行為的主張的司法權。另外,最高法院頻繁評估符合憲法的主張和對未經授權的政府行為的投訴,即便在涉及總統行為或如國家安全、戰(zhàn)爭權力、對外政策等傳統行政特權時也是如此。
若美國政府堅持其做法,阻止了Ralls請求被允許在法庭上陳述其觀點這一毫不過分的請求,這將為法治樹立一個危險的先例,并極大地削弱聯邦法院審核違反憲法及其他非法政府行為的獨立性。Ralls僅要求法院的大門能保持打開,以便Ralls能夠充分質疑本案中所發(fā)生的非法行政權力的依據及肆意妄為。
該案件號為Case No. 1:12-cv-01513-ABJ。
背景材料:
關于Ralls公司和收購案背景
(據Ralls公司反對撤案動議的備忘錄,原文出處略去不提)
Ralls是一家特拉華州的公司,其主要營業(yè)地點在佐治亞州。它為兩位中國公民所私人擁有:段大為和吳佳梁。段先生是一家中國跨國制造公司三一集團(以下簡稱“三一”)的首席財務官,吳先生是三一副總經理和三一子公司——三一電氣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電氣”)總經理。Ralls進行的業(yè)務是在美國全國尋找機會開發(fā)并建設可以使用三一風機的風電場,因而Ralls致力于向美國風電行業(yè)領域展示三一風機的質量和可靠性。
2010年3月,俄勒岡風場,一家美國公司,將位于俄勒岡州的四個小風場出售給了Terna,一家希臘公司。2012年3月,在一項二級交易中,Ralls從Terna處購買了這些風場。在Ralls進行收購時,這四個風場均為“綠地”開發(fā)項目,擁有的資質包括,獲得當地土地持有者允許進入其地產并建設風機的權力、與當地公用事業(yè)單位簽訂的公用能源購買協議、允許連接公用電網的發(fā)電機互聯協議和必要的政府許可以及在特定地點建設風機的許可。所有風電場都收到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頒發(fā)的“無潛在危險”證明,還包括國防部的審核。所剩下的,就只有Ralls建設風機并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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