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lls購買的四個風場和附近幾十個甚至幾百個其他使用外國制造商所制造的風機的風場均處在或接近一片限制入內(nèi)的空域,該禁區(qū)屬于約200英里以外一個海軍基地。在Ralls的收購后不久,美國海軍就表達了對Ralls手中唯一一個位于禁區(qū)以內(nèi)的風場的擔憂。Ralls同意花費巨大的資金和努力將該風場搬遷至新的地點,而這需要Ralls從俄勒岡公共事業(yè)委員會獲取額外的許可。美國海軍代表Ralls向該公共事業(yè)委員會致信,推薦發(fā)放該許可。美國海軍并沒有向Ralls表達對其他三個位于禁區(qū)外風場的擔憂。風機的建設于2012年4月23日開始。
2012年6月下旬,Ralls和Terna提交了主動通知,告知美國外資委(CFIUS)Ralls近期的收購,接下來的幾個星期內(nèi),CIFUS向Ralls和Terna進行了后續(xù)提問,Ralls和Terna及時提供了書面回復。在此期間Ralls獲得了一次同CFIUS會面的機會。在會面中,關于Ralls收購企業(yè)引發(fā)的任何可能的國家安全風險,CFIUS沒有提供或與Ralls討論任何其收集到的或正在審查的證據(jù),也沒有提供任何關于其考慮進行的具體行動的通知。
2012年7月25日,CFIUS發(fā)布一項就Terna-Ralls的交易建立階段性緩和措施的臨時禁令(以下簡稱“七月臨時禁令”)。該禁令稱CFIUS已認定Terna-Ralls交易導致“美國國家安全風險”。CFIUS命令“公司”,定義為Ralls和風電場公司:
· “立即停止所有建設和運營,不得在原有資產(chǎn)上從事任何進一步的建設運營”;
· “移除所有在原有資產(chǎn)處儲備或存放的項目…不得儲備或存放任何新項目”;
· “立即停止進入風場,并將不能再進入風場,CFIUS僅允許以移除項目為目的人進入風場”。
七月臨時禁令沒有提供CFIUS行為的證據(jù)或原因,也沒有提供禁止Ralls進入其自有資產(chǎn)這一特殊權利的任何具體授權。
CFIUS發(fā)布七月份第一道臨時禁令后,Ralls立即暫停風場建設。此時Ralls已在其中一個風場安裝完成了五座風機,一個風場部分安裝了所有五座風機的地基,另一個風場部分安裝了兩座風機的地基,一切均為三一風機而設計安裝。2012年7月26日,為積極友好地消除CFIUS的顧慮,Ralls通知CFIUS其正在考慮出售這些風場,一些美國買家也表達了購買興趣。2012年7月31日,Ralls通知CFIUS,有意向最早在該周末將風場全部轉(zhuǎn)讓給一名美國買家。
2012年8月2日,CFIUS發(fā)出一項建立階段性緩和措施的修訂裁決(以下簡稱“八月臨時禁令”)。八月臨時禁令將“公司”的定義擴大至包括風場、Rall和其子公司以及三一集團(包括三一電氣和三一重工)。并且增加以下禁令,并稱“公司”:
· “不得為在原地使用或安裝三一集團制造的項目,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轉(zhuǎn)讓、或者提出或協(xié)助出售/轉(zhuǎn)讓”;
· “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轉(zhuǎn)讓風場項目公司或其資產(chǎn),直到:1)所有Ralls收購項目公司后存放、安裝或附加的項目(包括混凝土地基)已移除;2)公司告知CFIUS意向接收者或買家;且3)公司在通知CFIUS10個工作日內(nèi)沒有收到CFIUS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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