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美國商務部發(fā)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新充氣工程機械輪胎作出反傾銷情勢變遷復審初裁,裁定邁馳(山東)輪胎有限公司(Mai Shandong Radial Tyre Co., Ltd.)不是山東金宇輪胎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繼承者,因此不適用山東金宇輪胎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而適用中國普遍稅率。
2007年7月31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新充氣工程機械輪胎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0112010.25、40112010.35、40112050.30、40112050.50、40116100.00、 40116200.00、4011630000、40116900.00、40119200.00、40119340.00、40119380.00、 40119440.00和40119480.00。2008年7月8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yè)的傾銷幅度為 0.00%~210.48%。2009年11月10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反傾銷情勢變遷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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