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對舊輪胎式挖掘機、舊履帶式挖掘機和舊其他挖掘機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為切實做好舊挖掘機進口管理工作,各機電辦需認真核實申請進口材料?,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核實申請進口單位提供的"設備狀況說明"書面材料時,需核實以下內容:
1.進口舊挖掘機的品牌及型號、機器制造年份及已工作的小時數;
2.發(fā)動機編號和挖掘機的出廠編號;
3.機器外觀照片;
4.舊挖掘機的作業(yè)效率;
5.司機耳邊噪音;
6.發(fā)動機尾氣排放情況;
7.舊挖掘機是否配有保養(yǎng)、使用手冊(中文、外文各一套),零部件手冊和裝箱單;
8.進口用于國內銷售的,需說明向消費者承諾的整機和重要零部件保修期。
二、擬申請進口的舊挖掘機的上述八項內容,應符合《進口二手挖掘機驗收規(guī)范》(JB/T10694-2007)所規(guī)定的標準。標準摘要見附件。
三、核實《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二和三款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四、材料齊備并核實后,按《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轉報國家機電辦。
五、《國家機電辦關于進一步做好舊挖掘機進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機電辦進字[2006]7號)不再執(zhí)行。
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進口二手挖掘機驗收規(guī)范》(JB/T10694-2007)摘要
1.制造年限不超過5年。需提供進口舊挖掘機的品牌及型號、發(fā)動機編號和挖掘機的出廠編號等以備進一步核實。
2.外觀整潔,油漆基本沒有脫落,安全標志、產品標牌、潤滑示意圖完整清晰。需要提供舊挖掘機照片。
3.舊挖掘機的作業(yè)生產效率不低于新機理論生產率的80%。
4.機器運轉正常,無異響。司機耳邊噪音不高于85分貝。5.發(fā)動機尾氣排放,2009年10月1日前,符合中國stageI標準;2009年10月1日后,符合中國stageII標準。
6.進口舊挖掘機應隨機附帶技術文件:操作保養(yǎng)手冊外文和中文各一套;零部件手冊;裝箱單。
7.舊挖掘機的保修期不少于3個月或者500小時(以先到為準),重要零部件(發(fā)動機、泵、馬達、閥、液壓缸等液壓元件)為6個月或者1000小時(以先到為準)。進口舊挖掘機經營者需要向消費者提供包含上述內容的保修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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