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拉薩晚報》刊出一篇題為《挖掘機頻出故障,老板拒付工資》的文章,一度引起行業(yè)熱議。通過了解,筆者發(fā)現,這起事件被稱為勞務糾紛或一般自然人之間產生的經濟糾紛,而非勞資糾紛。這其中的奧妙在于雇傭者與被雇傭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經濟糾紛案件,但這卻揭示出工程機械行業(yè)目前存在的一種現象。即工程機械所對應的用戶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個體老板,這些個體老板所雇傭的工人又多為農民工。雙方法律意識的相對淡薄導致這些操作手與個體老板之間簽訂的多是一種較為簡單的商業(yè)約定,而非一份具體的勞動合同。一旦出現糾紛或發(fā)生事故,如果個體老板想要逃避責任,那么這些操作手權益將無法保障。
再加上我國工程機械產品操作手的流動性非常大,特別是旋挖鉆機、履帶式起重機等對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的產品,由于優(yōu)秀操作手十分短缺,各企業(yè)之間“挖墻腳”和操作手的跳槽現象非常普遍。這起案例給人們的警示就是工程機械操作手必須培養(yǎng)自己的法律意識,不能因為一些個體老板開出了高額薪酬而忽視了自己的法律權利,否則一旦出現事故,后悔也來不及。
事實上,操作工程機械并非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很多產品對操作手的技術要求非常高。一名操作手往往需要經過相關的技術學校或者廠家的培訓,合格后才能駕駛機器。筆者認為,這些培訓機構不應該只關注操作手技能水平的提高,也應幫助他們培養(yǎng)起法律意識,使他們免除后顧之憂,從而更加勝任工程機械的駕駛工作。
在中央政府下大力氣關心“三農”問題的今天,筆者也呼吁,工程機械行業(yè)有與主機制造企業(yè)、配套商、代理商有關的協(xié)會組織,有與用戶有關的協(xié)會組織,是否可以考慮成立與最終的勞動者相關的協(xié)會組織,來保障這些人在生產活動中的權益?使這些人出現問題不必只能到勞動仲裁部門去解決,同時也體現出協(xié)會組織工作的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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