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持續(xù)改善首都空氣質(zhì)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相關區(qū)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并分階段實施。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包括裝配有柴油機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七類機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chǎn)的編碼登記為X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國Ⅰ及以下標準機械);
?。ǘ斗堑缆芬苿訖C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生產(chǎn)的編碼登記為X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
?。ㄈ┎环稀斗堑缆凡裼鸵苿訖C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
三、實施時間和區(qū)域。第一階段,自2025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區(qū)域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標準機械或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第二階段,自2026年7月1日起,本市東城區(qū)、西城區(qū)、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和通州區(qū)內(nèi)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或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第三階段,自2026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區(qū)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機械或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
四、鼓勵使用電動或氫燃料電池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執(zhí)行應急搶險救災任務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七、自202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qū)域的通告》(京政發(fā)〔2021〕16號)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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